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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版海关总署第56号公告!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、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!富维盈

深圳富维盈,中港物流,中港专线,中港运输,中港货运,中港专车,中港报关代理 人气:1084发表时间:2018-05-25 09:13:06

由于离6月1日越来越近,很多小伙伴们对舱单管理和进出口相关事项还不是很明确,小编特意整理了完整版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公告。具体告示如下

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(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、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)

公告〔2017〕56号

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,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、物品的管理,规范数据申报传输,保证数据完整准确,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96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72号)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、数据项、填制规范的规定,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。

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,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。

二、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96号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 续,并填写《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》(见附件38 )。

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、服务企业、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 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 内,凭《备案变更表》(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 )及相关资料,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。

三、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,检验舱单电子 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(水运)、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 (空运)的时间差,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。

四、《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》中增加“共享航班号” 作为选填项(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)。

五、部分水运、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:

(一)《原始舱单数据项》中“装货地代码”、“发货人 代码”、“收货人名称”、第61项“国家代码”、“发货人联 系号码”、第63项“通讯方式类别代码”调整为“主要数据” 的“必填项”,“其他数据”的“--”项;“收货人代码”、 第48项“国家代码”、“收货人联系号码”、“收货人具体联 系人名称”、“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”、“通知人联系 号码”、调整为“主要数据”的“条件”项,“其他数据”的 “--”项(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、附件35及附件37) 。

(二)《预配舱单数据项》中“卸货地代码”、“发货人 代码”、“发货人联系号码”、“收货人名称”调整为“主要 数据”的“必填”项,“其他数据”的“--”项;“收货人代 码”、第48项“国家代码”、“收货人联系号码”、第50项“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”调整为“主要数据”的“条件”项,“其 他数据”的“--”项(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、附件35 及附件37)。

(三)调整《原始舱单数据项》、《预配舱单数据项》中 “收货人代码”、“发货人代码”、“通知人代码”填制要求 ,“收货人代码”、“发货人代码”均应当填写实际收发货人 代码;收货人为“凭指令确定收货人(TO ORDER)”的,必须 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(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、附件2 、附件35及附件37)。具体填制规则如下:

按收发货人、通知人在《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》(详见附 件40)中对应的企业代码类型填写,填写格式为“代码缩写+ 企业代码”。境内实际收发货人、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,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、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 填写格式为“USCI+代码”;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,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,填写格式为“OC+代码”;所属国家或地区未 列在《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》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 类型的,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、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 定企业注册代码,填写格式为“9999+企业代码”;为自然人 的,应当填写身份证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,填写格式分别 为“ID+身份证号”、“PASSPORT+护照号”、“8888+身份代 码”。

(四)在《原始舱单数据项》、《预配舱单数据项》中增 加“发货人AEO编码”、“收货人AEO编码”作为选填项(填制 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、2及附件35、37)。

六、《原始舱单数据项》、《预配舱单数据项》中“货物 简要描述”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、准确,提(运)单下各项货 物、物品名称应当在“货物简要描述”数据项中逐一填写。海 关对“货物简要描述”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(负面清单见 附件39),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,作自动退单处理(填制条 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、附件2、附件35及附件37)。

七、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。海关总署公告2010 年70号、2013年68号、2014年70号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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